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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加收租户电费80万遭处罚:返还违法所得,罚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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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官网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加收电费,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电费806786.62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806786.62元,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403393.31元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2年10月21日,根据投诉线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计收西城盈大科创园商铺租户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9月1日起,当事人与西城盈大科创园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西城盈大科创园用电向广州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63464386元/度至0.79800086元/度之间,当事人以1.5元/度、1.7元/度和0.93元/度的价格向商铺租户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路线损耗费、保养管理费、13%增值税和公用设施分摊电量。经统计,当事人以“电费”名义向租户实际收取费用合计1446489.32元,其中租户应缴电费639702.70元,违法收取电费806786.62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量,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806786.62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403393.31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房东、二房东加价收电费,租客因夏天开空调而电费高企,高额电费问题一直是广州城中村租户的“痛点”。今年5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5月1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发布《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以下简称《提醒告知书》)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提醒告知书》提醒,对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据微信公众号“广州市场监管”8月2日发布的消息,今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镇街等多个部门,通过各渠道宣贯《条例》,同时督促引导各电费收费主体自查整改,并组织开展全区水电收费专项治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05份,警告处罚13宗,立案3宗。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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