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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人远离“帮信罪”

随着互联网对低龄群体的渗透,未成年网民比例不断提高,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性,利诱未成年人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近几年,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下面,笔者结合2020年至2022年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原因,并就如何让未成年人远离“帮信罪”提出几点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2年,新野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17案32人,其中,2020年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案7人,涉案流水资金4238.61万元;2021年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案11人,涉案流水资金6835.81万元;2022年1月至10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案14人,涉案流水资金3977.91万元。在多起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人均获利仅有百余元,但涉案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等流水却高达千万余元,且被害人分布全国多个省市,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资料图】

二、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的特点

总的来看,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呈现出四方面的特点。一是从犯罪走向来看,此类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且涉罪未成年人呈低龄化。二是从犯罪主体来看,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约占62.5%。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且无固定工作。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类未成年人更易受到诱惑,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利用群体。三是从犯罪组织形式来看,此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涉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都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还与同学朋友分享“赚钱”过程,导致一些同学朋友也涉嫌“帮信罪”犯罪,从而使单人作案发展为团伙作案。四是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手段单一。涉罪未成年人多数都是为他人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最常见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两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

三、让未成年人远离“帮信罪”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准确甄别涉嫌“帮信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不断提升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实效。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更好地全面综合保护网络空间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家庭、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首先,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以身作则,做好青少年知法守法的好榜样。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多关心未成年人行为、思想、心理上的变化,与学校老师多沟通,建立互动联系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树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火墙”。其次,要重视学校的法治教育。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在开展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课堂上,老师可联系时事进行普法教育,让青少年懂得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学校要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开展“菜单式”法治教育,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强化网络犯罪预防,为网络犯罪套路“画像”,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网络犯罪意识、筑牢心理防线。再有,要营造社会法治氛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治培训,坚决制止诱惑、唆使、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并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结合未成年人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取典型“帮信罪”案例,通过录制专题片等方式,宣传网络犯罪相关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拓宽辍学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渠道。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管理,对于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未成年人,发挥社会救助功能,由社区定期进行统计。检察机关要做好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失学未成年人重返学校,对于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合作,推动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顺利实现就业。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遏制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违法犯罪。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时,要与涉罪未成年人耐心沟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于屡教不改、主观恶意较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治,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司法部门也要联合教育局、共青团、关工委等职能部门,加强协同合作,有效惩防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违法犯罪。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购物、网络直播等场景中超越其年龄和智力的高额消费、高额打赏、高额充值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遭泄露、学习生活受网络侵扰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支持提起侵权诉讼、禁止令申请等方式,对其进行及时有效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杨璐嘉] [责任编辑: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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